2013年秋季和2014年春季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17作者:浏览次数:267

 

各高等学校:

    经研究,现将201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指标下达到你校(见附件1),为做好国家奖助学金初评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各高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学校重点工作来抓,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是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高校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过程中,要结合2011-2012学年全省高校奖助学金工作检查和审计中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专人对院系上报学生材料进行逐一评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

    二、严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我省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000/)、二等(3000/)、三等(2000/年)。高校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申请学生要在学校有正式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籍。

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减少而多余指标要结存起来,结转下学年评审。上学年结余资金今年纳入计划统一评审。

三、严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各高校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主动深入到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通过与学生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班级、院系评审真实情况。

四、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国家奖助学金预算资金到校后,学校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组织发放,不得直接冲抵学生学费,不得直接扣减学校已发校内奖助学金。发放前,要提前告知学生,发放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学生名单发放,原则上所有资金必须通过银行卡发放。学校要利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

五、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请各高校于123日(星期二)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含封面、审核表、名单汇总表三个部分)

2、《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含封面、审核表、名单汇总表三个部分)。

以上两项名单表上报时均一式两份,一份装订,一份不装订;

3、评审总结材料,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有关建议。(纸质材料、电子文档)

   实际预算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正式下达预算为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程老师027-87328025 

周老师027-87312475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430071

电子邮箱:dkzx_hb@163.com

附件:

12013年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安排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4、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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